進出口商檢技術法規體系
在進行國際貿易活動時,我們進出口的貨物大多時候需要商檢,中港進出口的貨物,在通過海關之前也需要做商檢
進出口商品檢驗是一種技術性行政措施。沒有技術規范、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商檢就無法操作,也不符合有關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不可思議的是,我國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科學的商檢技術法規體系。
除了《商檢法》、《食品衛生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之外,其他國家層面的技術法規就是部門規章,即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總局令。從1999年三檢合一至2005年底,質檢總局直接與商檢相關的總局令只有20來個,2002年之后質檢總局也未對《商檢法》修訂前的總局令進行過清理。
除上述總局令外其它都是屬于規范性文件,即由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或國家質檢總局各個業務部門頒發的通知、辦法、規定等文件,但這些文件只能作為對現有技術法規的補充和細化,不能獨立作為技術法規依據有效執行。
此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自1999年三檢合一后,曾發行過三套檢驗檢疫業務叢書,但這些業務書籍明顯是不能作為商檢執法依據的。
在缺乏國家統一技術規范的狀況下,地方商檢部門往往只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區情況,制定各自的商檢操作規范。但這又導致各地商檢標準、程序不一致,對企業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據對某地163種重點產品(進口93種,出口70種)的調查,有21種產品缺少最基本的檢驗管理辦法/規程,占12.9% 。這些產品主要集中在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類、輕紡類中,具體包括食用油、蔬菜水果制品、水產制品、飲料、調味品、糧食制品、化妝品及化妝品原料,進口紡織紗線、進口玩具等。
前述調查的163種產品中的48種產品只有大類產品檢驗監管辦法,缺乏具體分類產品檢驗規程,即無法提出分類產品檢驗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具體要求。此類產品占調查產品總數的29.4%,主要集中在機電產品、金屬、紡織品,其中進口36種,出口12種。
技術規范的缺失、檢驗標準的過于簡單或過于繁瑣都造成了技術規范的不可行問題。根據實地調查,60%以上產品存在此類情況。現在我國商檢80%以上的商品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還未能統一。
這種情況還造成了另一個惡果。根據WTO/TBT協議規定,只要可能,經雙方磋商,成員方可接受其它成員合格評定程序的結果。這種認可方式可大大加快貿易速度,降低技術壁壘風險,減少行政資源投入成本。但由于我國目前未建有全國統一的檢驗檢疫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難以與其他成員方互相認可。而由于相互認可活動只能在成員方政府之間展開,其他機構無法替代,所以此項對我國貿易發展有重要積極意義的工作無法有效進行。
魔鬼存在于細節中。把依法行政作為我國政府管理的指導思想不難,難的是在各項政府管理事務中實實在在地落實;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中確立依法行政原則也不難,難的是在具體措施中予以體現和在實際操作中貫徹執行。現行進出口商檢的情況表明,我國政府管理的依法行政,還有艱難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