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成套設備檢驗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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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成套設備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設備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轉發的《關于進口成套設備檢驗工作的試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述的成套設備系指完整的生產線、成套裝置設施(含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成套裝置設施和與國產設備配套組成的成套設備中的進口關鍵設備)。
第三條 一切進口成套設備都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檢驗。未經檢驗的成套設備、材料不準安裝使用。
第四條 進口成套設備,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或者組織實施檢驗;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由商檢機構實施駐現場監督檢查,收用貨單位(包括建設單位,下同)應認真落實各項檢驗工作,其主管部門應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的收用貨單位應設立專門的檢驗機構并經所在地商檢機構考核認可。進口一般成套設備的收用貨單位也應指定專職檢驗人員,并經所在地商檢機構考核認可。商檢機構應對大型成套設備的建設現場派員進駐并設置辦公室。
第六條 進口成套設備的質量及技術條件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及在運行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要求見本細則附件一。
第七條 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的收用貨單位應根據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和《檢驗大綱導則》(另發),制定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送商檢機構備案。并由商檢機構駐現場辦公室依照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對檢驗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一般成套設備由所在地商檢機構或者由所在地商檢機構會同收用貨單位制定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
收用貨單位應于對外貿易合同生效后30日內向商檢機構提供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副本。
第二章 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監裝
第八條 對大型成套設備和在國內不具備檢驗條件,到貨后不能進行解體檢驗的一般成套設備,訂貨單位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訂明在出口國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條款。
收用貨單位應當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的約定認真落實在出口國裝運前的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商檢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
第九條 收用貨單位派出執行出國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的人員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須經商檢機構認可后方能承擔出國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的工作。
第十條 出國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人員按照《出國預檢驗、監造或監裝檢查要點》(見附件二)擬定檢驗方案并在出國后予以認真實施。對方案中重要內容實施確有困難,需要修改的,以及檢驗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商檢機構。
第十一條 進口成套設備在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中發現有不符合合同和有關規定的,應要求發貨方予以返修、換貨、整理或其它的妥善處理。出國檢驗人員可根據需要對進口成套設備實施封識管理。
第十二條 出國檢驗人員在實施檢驗中應做好檢驗記錄,并按檢驗項目寫出檢驗報告,由出國檢驗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商檢機構。
第三章 口岸登記
第十三條 進口成套設備到貨后,由收用貨單位或其代理接運單位向口岸或者到達站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海關憑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第十四條 進口成套設備在口岸或者到達站卸貨時發現殘損或短缺的,收用貨單位或其代理接運單位應取得承運部門簽證并及時向口岸或者到達站商檢機構申請殘損或者數量鑒定。卸貨單位對殘損部分應分別卸貨,分別存放,防止殘損擴大。
第十五條 口岸或者到達站商檢機構應及時將“到貨流向單”或“到貨通知單”送到貨地商檢機構。
第四章 到貨地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收用貨單位應在進口成套設備到達安裝使用地點3日內,持進口到貨通知單、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單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或者其駐現場辦公室申報開箱檢驗。
對開箱后不易恢復包裝和安全保管的精密設備等,可根據對外貿易雙方的協議,留待安裝時一并開箱檢驗。
第十七條 經開箱檢驗合格的進口成套設備、材料由商檢機構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收用貨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憑《檢驗情況通知單》或者對外貿易雙方會簽并經商檢機構審核備案的“開箱檢驗記錄”等單證發放設備、材料,供安裝使用。
第十八條 對經出國預檢驗、監造的進口成套設備或項目,到貨后經開箱點驗未發現異常情況的,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檢機構對出國預檢驗合格報告及有關證單進行審核后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
(一)經出國檢驗、監造合格,其質量性能在裝運及保管中不會發生變化的;
(二)經出國檢驗、監造合格,在國內不具備檢驗條件的;
(三)經出國檢驗、監造合格,到貨后不能進行解體檢驗的。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應按照檢驗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并逐項記錄。商檢機構應對安裝調試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未經檢驗的進口成套設備、材料和經檢驗不合格的,視情況簽發《不準安裝使用通知單》并根據需要對有關設備、材料進行封識管理。不合格的設備、材料經技術處理并向商檢機構重新報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以安裝使用。
第二十條 成套設備的試運轉和試生產的考核。按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收用貨單位進行的,商儉機構實施與收用貨單位共同檢驗或監督檢查;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貿易雙方共同進行的,商檢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經考核合格,貿易雙方驗收簽字,商檢機構簽發合格單證后,收用貨單位方能投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收用貨單位在進口成套設備質量保證期內必須認真做好使用及維修記錄,并在保證期滿前一個月進行全面檢查,將檢查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商檢機構銷案。發現問題要及時報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
第二十二條 屑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檢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
(一)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
(二)合同約定由貿易雙方檢驗,而賣方代表不在場,由收用貨單位檢驗發現問題的;
(三)貿易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爭議,需由商檢機構復驗或組織復驗的;
(四)賣方代表已簽字認賠,但仍需憑商檢機構的證書向分包廠索賠的;
(五)賣方委托收用貨單位對能修復的設備進行修理后,需商檢機構出具證明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收用貨單位應為商檢機構及派出人員實施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和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檢驗條件。
第二十四條 商檢機構依照本細則實施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按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發布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收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