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對進口貨物熏蒸的要求
創建時間:2011-10-21 |瀏覽量:4742
在國際貿易出口過程中,我們也需要注意目的國對相關貨物的要求,鴻泰信物流經營中港物流十幾年,熟悉國外相關規定
《澳大利亞檢疫處理現狀和程序》對溴甲烷熏蒸處理標準主要作了如下幾點要求:
一、對熏蒸溫度要求作出新規定。在以往的澳大利亞熏蒸要求中,允許環境溫度在5-10℃條件下實施熏蒸。但《澳大利亞檢疫處理現狀和程序》要求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環境溫度為10℃。當環境溫度低于10℃時,必須人工增溫。
二、對集裝箱氣密測定作出新規定。根據《澳大利亞檢疫處理現狀和程序》規定,若以集裝箱作為密閉容器進行熏蒸,該集裝箱必須在每次熏蒸前進行氣密測定,否則該集裝箱須用帳幕加套熏蒸。氣密測定標準要求集裝箱在密閉狀態下,氣壓由200帕降至100帕的時間必須在10秒以上。氣密測定結果還需在熏蒸證書上注明。
三、對證書聲明格式作出規定。《澳大利亞檢疫處理現狀和程序》提供了新的熏蒸證書樣本。在新的證書樣本中,要求有如下聲明:“下述貨物已按照澳大利亞檢疫檢查署的熏蒸要求進行處理”,并在附加聲明中加注:“在熏蒸前,該批貨物采用經檢查證實無影響熏蒸劑穿透的氣密性覆面或覆層”。
從澳大利亞對進口貨物的熏蒸新規定可以看出,澳大利亞對溴甲烷熏蒸處理已從“注重滅害效果”轉為“對熏蒸過程的控制”,而且從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的角度要求將溴甲烷使用量控制到最低有效量,以減少溴甲烷向大氣中的釋放和在貨物內的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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