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三個特征及中港貨運的基本流程
所謂保稅貨物通俗的說就是通過繳納保證金并保證貨物報關入境后,在國內加工工廠做成成品或半成品之后付出境的一種國際貿易方式。
采用保稅制度進出口的貨物在中港貨運中很常見,從海關法的定義可看出,保稅貨物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特定目的。我國《海關法》將保稅貨物限定為二種特定目的而進口的貨物,即進行貿易活動(儲存)和加工制造活動(加工、裝配),將保稅貨物與為其他目的暫時進口的貨物(如工程施工、科學實驗、文化體育活動等)區別開來。
2、暫免納稅。《海關法》第43條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將予暫時免納關稅。”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于暫時免納,而不是免稅,待貨物流向確定后,海關再決定征稅或免稅。
3、復運出境。這是構成保稅貨物的重要前提。從法律上講,保稅貨物未按一般貨物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因此,保稅貨物必須以原狀或加工后產品復運出境,這既是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原則,也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保稅貨物的通關與一般進出口貨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個時間上辦理進口或出口手續后即完成了通關,而是從進境、儲存或加工到復運出境的全過程,只有辦理了這一整個過程的各種海關手續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稅貨物的通關。
保稅貨物通關的基本程序包括四個環節: 合同備案-進口貨物- -復運出口-核銷結案。
1、合同登記備案。
是指經營保稅貨物的單位持有關批件、對外簽約的合同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海關核準后,簽發有關登記手冊。合同登記備案是向海關辦理的第一個手續,須在保稅貨物進口前辦妥,它是保稅業務的開始,也是經營者與海關建立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監管職責的法律關系的起點。
2、進口貨物。
是指已在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的保稅貨物實際進境時,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海關核發的該批保稅貨物的《登記手冊》及其他單證,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辦理進口手續。
3、儲存或加工后復運出口。
是指保稅貨物進境后,應儲于海關指定的場所或交付給海關核準的加工生產企業進行加工制造。在儲存期滿或加工產品后再復運出境。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該批保稅貨物的《登記手冊》及其他單證,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辦理出口手續。
4、核銷結案。
保稅貨物復出境之后一定期限內經營單位持有關登記手冊、報關單及資料向備案海關辦理核銷手續,辦理好后則為一次保稅貨物進出口終點,在此之前保稅貨物都受海關監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