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港物流|海關查驗不當賠償申請指南
海關查驗是深圳中港物流貨物都可能會遇到的,也是國家賦予海關的依法行政權利。但是呢海關查驗是依法權利也會有可能有查驗不當的時候,這時我們深圳中港物流要如何申請賠償呢?
首先,我們來明確海關賠償的范圍。海關律師指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都其他組織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其他財產,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值價款,暫停或撤銷企業從事有關海關業務資格及其他行政處罰的。
2.無法對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財產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收取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物、質押物的。
4.違法收取滯納金、監管手續費等費用的。
5.違法采取稅收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
6.擅自使用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
7.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其他財產不履行保管職責、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8.違法拒絕接受報關、核銷等請求,拖延監管、故意刁難,或不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
9.變賣財產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或有其他違法處理情形造成直接損失的。
10.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接下來,小編明確海關不予以賠償的情形。海關律師認為,海關在依法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有權取得海關賠償。但如存在如下法定情形的,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海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4.在查驗中,由于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5.電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含代保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當事人事先未向海關聲明或海關已采取了適當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6.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和其他損失。
7.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生的損失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
8.海關為化驗、取證等目的而提取的貨樣。
9.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就是海關賠償的方式了海關律師表示,海關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狀。依法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貨物、物品的,應確定貨物、物品損壞程度后,以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礎,確定賠償金額。
實施查驗的海關應自損壞被查驗貨物、物品之日起兩個月內確定賠償金額,并填制《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單》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自收到《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該通知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賬號通知海關劃撥。
當事人如對海關賠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單》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 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或在收到《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單》之日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深圳中港物流作為合法的進出口物流經營單位,使用合法維權權利的,在遇到海關查驗時需要積極配合,同時如果遇到查驗不當也可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