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退運進出口和出口退關貨物的通關
摘要:鴻泰信物流公司主要致力于中港物流,中港進出口,中港噸車,中港運輸,中港拖車,中港一般貿易進出口,中港散貨拼車,深圳到香港物流,中港兩地進出口貨物運輸、派送、報關、倉儲等一條龍服務。
退運進出口貨物是指貨物因質量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等原因,被國外買方拒收退運或因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貨物。出口退關貨物是指出口貨物辦結出口海關手續后,因故未能裝上出境運輸工具,請求將貨物退運出海關監管區不再出口的貨物。
退運進口通關手續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并提供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證明,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原出口貨物海關已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半日的,應交回原出口退稅報關單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核實無誤后,驗放有關貨物進境。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口,經海關核實后不予征收進口稅款,但原出口時需要征收出口稅的,原征出口稅款不予退還。
退運出口通關手續
因故退運出口的境外進口貨物,原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境,并提供原貨物進口時的進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經海關核實無誤后,驗放有關貨物出境。
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時,經海關核實后可以免征出口稅,但已征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出口退關貨物的通關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辦結出口海關手續的貨物未裝上出境運輸工具并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碼日內向海關申請退關,經海關核準并撤銷出口申報后,憑海關簽注的單證提貨,運出海關監管場所。已繳納了出口稅的退關貨物,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草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稅。
對外承包工程進出口貨物的通關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我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承包國外工程建設項目而出口的成套設備、工程物資等。對外承包工程進口貨物,是指我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復運進口的原從國內運出的施工材料、設備以及在國外施工期間購買的機械設備等,以及用承包工程的外匯收入,為國內需要而在國外采購進口的機械設備等。
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由國務院或其授權商務部批準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的公司經營。
出口貨物的報關
出口貨物報關時,成交驗下列單證:
(1)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貨運、商業單據;
(3)承包工程合同副本、國外企業批準證書;
(4)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交驗許可證。
經海關審核驗放后,將一份報關單批注簽章后退承包公司,憑以在工程結束后,貨物復運進境時報關。
進口貨物報關進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下列單證:
(1)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貨物的貨運、商業單據;
(3)承包工程合同副本、國外企業批準證書;
(4)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交驗許可證。
海關審核經海關審核,按以下情況辦理:
(1)對從國內運出的施工機械設備等,憑經海關簽章的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免稅驗放。
(2)對在外施工期間購買的用于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等,憑設備的進口審批手續驗放;屬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應交驗許可證,并按機械設備等新舊程度征稅驗放。對進口時保證在一年內復運出境的,可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
(3)對用承包工程外匯收入購買進口國內需要的機械設備等,憑設備的進口審批手續和進口貨物許可證征稅驗放。
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 轉關運輸是指海關為加速口岸進出口貨物的疏運,方便收、發貨人辦理海關手續,依照有關法規規定,允許海關監管貨物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的行為。
轉關運輸貨物的通關程序如下:
1.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
(1)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
(2) 申報貨物轉關運輸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并交數據錄入中心錄入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打印成正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遞交申報單、指運地海關簽發的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隨附有關批準證件和貨運、商業單證(如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4)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屬于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后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并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5) 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后,要進行核對,核準后,要將上述有關單證制作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6)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負責將進口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運到指運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并應在貨物運至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7) 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后,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8) 來往港澳進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進境地海關交驗載貨清單一式三份,并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進境地海關審核后制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9) 保稅倉庫之間的貨物轉關手續,除應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稅倉庫的手續外,亦按上述(1)、(7)的程序辦理手續。但在填報申報單時,在“指運地”一欄應填寫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
(10)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轉關手續,當指運地與運單的目的地相同時,可免填“申報單”,海關可不簽發關封,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指運地與運單目的地不同時,仍按上述(1)、(7)的程序辦理通關手續。
2、出口轉關運輸貨物。
(1)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啟運地海關申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
(2)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前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轉關運輸申報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報關單”),交啟運地數據錄入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并打印成正式的轉關運輸申報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各一式三份。
(3)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持轉關運輸申報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4) 啟運地海關在辦理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手續后,簽發出口轉關貨物聯系單,并將上述有關單證制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
(5) 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后按規定向啟運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6) 來往港澳的出境車輛裝載的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啟運地海關交驗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載貨清單一式三份,并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啟運地海關審核后制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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