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進口代理手續費的收取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享有進口經營權的中央外貿 企業(即國務院直屬,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軍隊系統直屬的外貿企業)及其委 托進口企業。
地方外貿企業及其委托進口企業收取進口代理手續費,可按照本 辦法執行,或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其他外貿企業及其委托進口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外貿進口代理手續費,是外貿企業采取代理方式進口商品時,向國內委 托進口企業(單位)所收取的一種費用,它補償外貿企業經營進口代理業務中有關費 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潤。
代理進口過程中發生的,屬于外貿代理企業以外單位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外貿 企業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擔。
第三條 制定進口代理手續費率的原則,是兼顧外貿企業與委托進口企業(單位) 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減少環節、降低費用、促進生產、穩定市場。
第四條 進口代理手續費率按照對外成交合同金額不同,分檔計收。
(一)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含一百萬美元),費率不超過2%,最低收費額 為一千元人民幣;個別進口金額小,費用開支相對較高的商品,其進口代理手續費率 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一千萬美元以下(含一千萬美元),費率不超過 1.5%。
(三)金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五千萬美元以下(含五千萬美元),費率不超過 1%。
(四)金額在五千萬美元以上的進口商品,費率在0.5~1%之間,由代理進 口企業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并報國家物價局備案;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由雙方隸屬的業務主管部門商定;仍難以商定的,報國家物價局審定。
第五條 進口商品一般應由外貿企業直接撥交委托進口企業(單位),對確需經 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外貿中間環節的,其進口代理手續費率合并計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第六條 手續費的計算,按外貿企業對外付匯當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 牌價(中間價),將到岸價折合成人民幣,乘以代理手續費率。即: 代理手續費金額=到岸價(外幣)×對外付匯當日外匯牌價x手續費率
第七條 進口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計收。
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第九條 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對外簽訂合同,并且外貿企業與委托進口企業(單 位)已簽訂合同或項目委托進口協議書的,外貿代理手續費率仍按原規定或已商定的 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發布的有關進口代理手續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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