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進口特種設備的注意事項
創建時間:2020-09-26 |瀏覽量:2012
中港物流進口特種設備的注意事項
在中港物流中特種設備進口是一類特殊的貨物進口,進口監管形式多種多樣,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進口特種設備的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什么是特種設備?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定義,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2、特種設備的界定有無具體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目前,主要按照《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14號)附件對產品結構、工作參數、產品用途等的具體定義和描述來界定產品是否屬于特種設備。該目錄包括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4位專用監管代碼157個。其中,鍋爐代碼6個、壓力容器代碼19個、壓力管道代碼42個、電梯代碼15個、起重機械代碼35個、客運索道代碼10個、大型游樂設施代碼21個、場車代碼4個、安全附件代碼5個。
另外,2009年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也有對特種設備的基本描述,但根據《質檢總局關于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特〔2014〕679號)的要求,自2014年10月30日起,一律按照新版《特種設備目錄》的描述界定特種設備。
3、進口特種設備的準入和申報要求有哪些?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同時,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目前,進口特種設備監管證件已經實現聯網核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要求,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采用生產/制造廠許可形式,申報時需填報“境外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海關代碼430)”,同時填報許可證編號。進口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車等機電類特種設備和部分承壓類特種設備元件及關鍵件采用型式試驗許可方式,申報時需填報“進口機電類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海關代碼429)”,同時填報證書編號,產品名稱按對應證書描述的內容填報。
4、進口特種設備有什么特殊準入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一是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
二是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門依《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法規規定實施。
三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法規規定實施。另外,臨時進口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不在境內使用的特種設備也有相應的監管要求,具體情況可咨詢市場監管部門或海關。
5、進口特種設備還有哪些監管要求?
①設備附帶部件屬于特種設備的,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調整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檢〔2006〕107號)要求,有關部件應取得我國生產/制造許可。
②進口產品屬于或附帶蓄能器的,根據《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國質檢特函〔2005〕203號)要求,只需進口蓄能器殼體生產廠取得制造許可,但蓄能器產品上必須注明殼體制造廠名稱和許可證編號。

③壓力管道元件隨鍋爐、壓力容器整機進口的,根據《質檢總局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151號)要求,上述元件隨鍋爐、壓力容器同時進行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④進口特種設備屬于舊機電的,如在《公布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項下,不準進口。其他允許進口的舊特種設備,需獲得我國準入許可,并按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還應提供有效排放達標檢驗報告等證明文件。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得中港物流進口特種設備的注意事項。特種設備進口程序繁雜,建議可以找一個專業的中港物流公司代理進口,他們可以為您設計整套的綜合物流方案,省事省時更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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