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船合同的派船合同運輸條款
創建時間:2012-10-19 |瀏覽量:3347
摘要:鴻泰信物流公司主要致力于中港物流,中港進出口快遞,深圳到香港物流,中港兩地進出口貨物運輸、派送、報關、倉儲等業務。
運輸條款是貿易合同的組成部分,深圳中港物流公司提醒企業公司如果在成交時忽略了運輸問題,從而使運輸條款訂得不恰當,或者責任不明確,甚至脫離了運輸的實際可能、不但會在執行合同時使運輸工作陷于被動,引起經濟損失和種種糾紛,嚴重的還會影響履約,使出口任務無法完成。因此,中港物流公司建議大家在簽訂出口合同前,充分考慮到運輸條件,將運輸條款訂得盡可能完整、明確和切實可行是有其重要意義的。現在就有深圳中港物流公司先給大家講講派船合同運輸條款中的裝運期的條款。
一、關于裝運期的條款
1、裝運期必須訂明年度及月份,對船舶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爭取跨月裝貨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訂”即裝“(如PROMPTSHIPMENT、IMME-DIATELYSHIPMENT等)條款。訂裝運期應結合商品的性質,選擇季節。如雨季不宜裝煙葉,夏季不宜裝瀝青等。還應結合交貨港、目的港的特殊季節因素,如北歐港口不宜訂在冰凍期,熱帶某些地區不宜訂在雨季等等。
2、出口貨的裝運期,分遠、近洋地區,應掌握在信用證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遠洋地區不少于30天,近洋地區不少于20天。因此,應在合同中訂明信用證于裝運期前開到賣方的期限。
3、簽訂出口合同時,應避免信用證結匯有效期與裝運期訂為同時到期即“雙到期”。一般應爭取結匯有效期長于裝運期15天,以便貨物裝船后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結匯手續。
4、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因為在規定期內,如無適當的足夠數量的船舶,就會影響這批貨物的出運。
上一條: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手續怎樣流程 | 下一條:派船合同中的裝運口岸和目的港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