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船合同中的裝運口岸和目的港的條款。
創建時間:2012-10-19 |瀏覽量:3579
摘要:鴻泰信物流公司主要致力于中港物流,中港進出口快遞,深圳到香港物流,中港兩地進出口貨物運輸、派送、報關、倉儲等業務?! ?/p>
運輸條款是貿易合同的組成部分,深圳中港物流公司提醒企業公司如果在成交時忽略了運輸問題,從而使運輸條款訂得不恰當,或者責任不明確,甚至脫離了運輸的實際可能、不但會在執行合同時使運輸工作陷于被動,引起經濟損失和種種糾紛,嚴重的還會影響履約,使出口任務無法完成。因此,中港物流公司建議大家在簽訂出口合同前,充分考慮到運輸條件,將運輸條款訂得盡可能完整、明確和切實可行是有其重要意義的。現在就有深圳中港物流公司先給大家講講派船合同運輸條款中的裝運口岸和目的港的條款。
1、出口裝運港口,盡可能爭取訂為“中國港口”,或者訂為幾個中國港口,由賣方選擇。2、出口目的港,應盡量選訂班輪航線通常靠掛的基本港口或條件較好的港口,以便組織直達運輸,減少中轉。
3、目的港要明確具體,不要籠統訂為“.....地區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義不明,給安排船舶造成困難。如買方提出幾個主要港口,并選擇其中任何一港交貨時,應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確規定:選卸港費(OPTIONALCHARGE)和所選目的港需要增加折運費、附加費等,應由買方負擔;買方在開信用證的同時,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選擇的港口必須在同一航線內,不應跨航線選卸港口,所選卸港最多不要超過三個。運費應按選卸港中最高的費率及附加費計算。
4、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于內陸國家的貿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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