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一般退運貨物征稅相關管理規定
創建時間:2021-01-27 |瀏覽量:1751
中港物流:一般退運貨物征稅相關管理規定
中港物流中一般貨物是運輸量最多的貨物,無法避免有一些貨物需要出口退運,這時有的有一些復運已征稅的進出口貨物,需要退稅,會接觸哪些一般退運貨物征稅相關管理規定呢?下面中港物流小編了解到的知識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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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退運貨物在滿足相關條件后,可申請免稅或退稅。
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需出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2、進/出口貨物自進/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
3、原狀退貨復運出/進境。
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若原進口貨物已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二、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2、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3、《退稅申請書》;
4、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
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若原出口貨物已繳納出口關稅,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貨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三、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2、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3、《退稅申請書》;
4、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
5、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征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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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運貨物審證相關管理規定
退運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國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際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知識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退運進口貨物可以簽發進口付匯報關單證明聯;
退運出口貨物不得簽發退稅報關單證明聯。
四、中港物流退運貨物辦理所需資料
1、退運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
2、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3、貨物的原報關單正本、報關委托書,以及合同、裝箱單、發票、載貨清單等全套相關單證;
4、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退運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以上便是小編所知道的一般退運貨物征稅相關管理規定,更多中港物流資訊知識盡在本站盡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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