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區分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其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貨物,報關和運輸都不一樣,在中港物流之中很多客戶容易搞混,所以下面鴻泰信小編教下大家如何區分這兩種貨物。
危險化學品僅包含化學物質,危險貨物包含物質和物品,兩者均對包裝有特殊要求。因此部分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例如鋰電池、蓄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等。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許多危害健康和環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型)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例如硼酸等。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有一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部分危險貨物也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各自有幾百種不屬于對方的品種。
技術方面
危險化學品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生產、儲存、流通、運輸等各環節長期或短期接觸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性,我國危險化學品認定的依據主要來自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強調的環節多,接觸的時間長。
危險貨物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運輸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性,強調短期危害性,認定依據已經介紹過,主要是TDG。
兩者的差別可以從一個廣泛受到關注的例子說明,例如MDI(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應用很廣泛的化學品,具有較低的毒性,長期接觸對人體有害,因此是危險化學品。但MDI在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泄漏會與水份發生反應,生成不溶性的脲類化合物并放出二氧化碳,粘度增高,不會造成明顯的危害,因此未列為危險貨物。
海關監管要求區別
危險化學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質檢總局《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號)等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中的產品,屬于法定檢驗商品。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的監管模式,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向產地海關申請電子底賬。
以上便是關于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各方面之間的不同之處,可助大家更好的區分兩種貨物,不易混淆,避免后期中港物流中出現壓貨壓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