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出口成品被退運時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創建時間:2011-11-07 |瀏覽量: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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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成品發生退運時,貿易方式應分別填報為進料成品退換(代碼:4600)和來料成品退換(代碼:4400),有別于一般貿易項下出口產品的退運貨物(代碼:4561)。
在申報時須提供原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報關單的退稅聯和外匯核銷聯、外匯核銷單以及國稅部門和外管部門的有關證明;如果該手冊已經在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應提供主管海關的手冊已核銷手續,應提供主管海關的手冊已核銷證明,貿易方式申報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并交納退運成品相應稅款的保證金,待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口后,向海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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