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異地加工貿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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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加工貿易”是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將進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加工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加工企業)開展的加工業務。不包括加工出口產品過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發加工業務。
經營單位異地加工貿易申請,須向主管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1、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
2、加工企業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3、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申請表》;
經營單位主管海關在核準其異地加工申請時,對于辦理過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經營單位,須查閱由加工企業主管海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回執》(以下簡稱《回執》)。經核實合同執行情況正常的,在《申請表》(一式二聯)內批注簽章,與《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一并制作關封,交經營單位憑以向加工企業主管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經營企業憑下列文件主管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1、《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
2、“委托加工合同”;
3、《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申請表》;
5、其他有關單證;
如由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的,除上述文件外還必須持有經營單位出具的委托書。
注:
1、海關對開展異地加工貿易的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如果兩者的管理類別不相同,按其中較低類別采取監管措施。
2、如需實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的,經營單位應按規定交付備案進口料件稅款等額的臺帳保證金。
3、經營單位不得委托按D類管理的加工企業開展異地加工貿易。
4、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關區,但屬同一法人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5、經營單位不得將保稅進口料件轉賣給加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