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灣口岸啟用公路艙單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創建時間:2014-10-06 |瀏覽量:3120
深圳鴻泰信中港物流公司了解到關于深圳灣口岸啟用公路艙單系統有關事項,現決定配合使用相關系統來提高中港貨運效率。
2014年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海關總署關于公布〈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數據格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67號)、《海關總署關于發布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傳輸報文格式V1.0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號)和《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7號),現就深圳關區公路口岸啟用公路艙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路艙單業務模式
公路貨運企業、貨運代理企業、郵政企業及快件經營人等公路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以下統稱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電子數據。具體業務模式如下:
(一)口岸報關貨物、集中申報貨物通關流程。
1.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前,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公路原始艙單(進境)或預配艙單(出境)電子數據。“海關通關代碼”項填寫RD01。
2.《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運輸方式”項填寫公路運輸;“運輸工具名稱”項免于填報;“航次號”項填寫公路艙單的“貨物運輸批次號”;“提單號”項填寫公路艙單的“提(運)單號”。
3.《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審結后,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進境確報或出境確報(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4.公路艙單傳輸人收到海關反饋的“接受申報,該確報報文處理成功”的回執后,方可安排車輛進出境。
(二)進出口轉關貨物通關流程。
1.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申報單》前,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公路原始艙單(進境)或預配艙單(出境)電子數據。“海關通關代碼”項填寫RD02。
2.《進/出口貨物轉關申報單》“進出境運輸方式”項填寫公路運輸;“航次號”項填寫“貨物運輸批次號”;“提單號”項填寫公路艙單的“提(運)單號”。
3.車輛進出境前,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進境確報或出境確報(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4.公路艙單傳輸人收到海關反饋的“接受申報,該確報報文處理成功”的回執后,方可安排車輛進出境。
5.其他轉關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空車和空載集裝箱車進出境流程。
1.未載有貨物、物品及集裝箱的車輛(簡稱空車)或僅載有暫時進出境空集裝箱的車輛(簡稱空載集裝箱車)進出境,公路艙單傳輸人無需向海關傳輸公路原始艙單(進境)或預配艙單(出境)電子數據。
上述兩類車輛進出境前,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進境確報或出境確報電子數據。其中,空車確報“海關通關代碼”項填寫RD10;空載集裝箱車確報“海關通關代碼”項填寫RD11。
2.公路艙單傳輸人收到海關反饋的“接受申報,該確報報文處理成功”的回執后,方可安排車輛進出境。
(四)跨境快速通關貨物通關流程。
1.在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前,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公路原始艙單(進境)或預配艙單(出境)電子數據。其中,辦理跨境提前報關和跨境直轉業務的,“海關通關代碼”項填寫RD09;辦理跨境過境業務的,“海關通關代碼”項填寫RD16。
2.以《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方式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運輸方式”項填寫公路運輸;“運輸工具名稱”項免于填報;“航次號”項填寫公路艙單的“貨物運輸批次號”;“提單號”項填寫公路艙單的“提(運)單號”。
3.在車輛抵達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進境確報或出境確報(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4.公路艙單傳輸人收到海關反饋的“接受申報,該確報報文處理成功”的回執后,方可安排車輛進入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
(五)非貿貨物、物品進出境流程。1.車輛進出境前,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公路原始艙單(進境)或預配艙單(出境)電子數據。“海關通關代碼”項填寫RD13。
2.海關接受原始艙單(進境)或預配艙單(出境)電子數據傳輸后,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進境確報或出境確報(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3.車輛抵達進出境地海關監管場所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辦理非貿貨物、物品的申報手續。上述申報手續辦結后,海關人工辦理公路艙單放行手續。
4.公路艙單傳輸人收到海關已放行公路艙單的反饋后,方可安排車輛進出境。
二、數據傳輸要求
(一)公路艙單中“貨物運輸批次號”項填寫《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以下簡稱《載貨清單》)13位編號;同一車輛一次進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多部車輛同時載運一批貨物進境(或出境)時,使用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并同時進境(或出境)。
(二)公路艙單中“提(運)單號”項由企業自行編制,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項下“提(運)單號”不得重復。
(三)進出境確報中“貨物運輸批次號”項填寫《載貨清單》13位編號;車輛載有貨物、物品的,進出境確報中“貨物運輸批次號”項應當與公路艙單的“貨物運輸批次號”項保持一致。
三、《載貨清單》管理
公路艙單啟用后,《載貨清單》將作為公路艙單紙質單證。已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電子數據的車輛,無需在口岸通道投遞紙質《載貨清單》,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載貨清單》備查。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QP)公路艙單錄入功能提供《載貨清單》打印功能。
四、艙單傳輸方式
(一)公路艙單傳輸人可使用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QP)或地方電子口岸艙單采集系統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及進出境確報電子數據。
(二)中國電子口岸將提供公路艙單系統移動客戶端軟件,公路艙單傳輸人可以通過手機客戶端方式,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及進出境確報電子數據。公路艙單系統移動客戶端軟件啟用時間另行通知。(三)申請安裝使用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QP)的公路艙單傳輸人,應當向其辦理備案手續的公路口岸海關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備案海關確認后轉發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深圳分中心,由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深圳分中心按照相關流程為企業辦理系統安裝等相關工作。
五、辦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海關通關科負責辦理公路艙單相關業務。具體為:
(一)辦理公路艙單傳輸人備案手續;
(二)辦理公路艙單電子數據傳輸、變更申請、落裝申請、改配申請的人工審核手續;
(三)辦理公路艙單人工核注核銷和人工結關手續;
(四)處理公路艙單異常數據。
六、公路艙單傳輸人備案
2014年7月20日及以前公路貨運企業已在深圳海關備案的,無需再次向海關備案。
貨運代理企業、郵政企業、快件經營人和2014年7月21日及以后在深圳海關備案的公路貨運企業,可以攜帶以下資料,選擇向任一公路口岸海關通關科辦理備案手續:
(一)《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詳見海關總署令第172號附件1);
(二)企業行政印章和業務印章的印模;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者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驗核。
公路艙單傳輸人在任一公路口岸海關完成備案后,其備案在深圳關區內所有已經啟用公路艙單的公路口岸海關均有效。
七、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公路口岸”,是指深圳灣口岸、沙頭角口岸、文錦渡口岸、皇崗口岸,并包含福田保稅區來往香港的貨運車輛通道。
(二)深圳海關將按照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在深圳灣口岸、沙頭角口岸、文錦渡口岸、皇崗口岸和福田保稅區來往香港的貨運車輛通道啟用公路艙單,具體時間另行公告。該公路口岸啟用公路艙單后,公路艙單有關事項適用本公告。
(三)實施公路艙單管理的進出境車輛及所載貨物,不再適用《深圳海關公路口岸進出境貨運車輛及所載貨物自動核放通關管理規定》(深圳海關公告2005年第10號)和《深圳海關加工貿易進出口集中報關貨物電子申報單暫行管理辦法》(深圳海關公告2003年第4號)。
特此公告。
深圳海關
2014年8月6日
上一條:一般貿易出口到香港拼車物流介紹 | 下一條: 中港貨運公司關于企業的退稅流程